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大都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榮
送達代收人 施佑蓉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秉宏間因109年度勞訴字第37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7,4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