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好棒棒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張景賀
法定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A女間109年度勞訴字第403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3,600元(計算式:180,000元+100,000元+23,600元=30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尚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