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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2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和緣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余政翰間因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28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中財產上給付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3,6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235元;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此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3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 ,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