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73號
原 告 張淳蓁
訴訟代理人 洪偉修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大樹家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昭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詩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14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民國111年9月2日前,提出原告109年9月、10月份之薪資明細,並說明扣薪之依據及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