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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海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海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佩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在財產權部分(即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12,200元,應徵上訴之裁判費1,830元,在非財產權之部分(即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二項部分)應徵上訴之裁判費4,500元,合計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