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海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海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佩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在財產權部分(即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12,200元,應徵上訴之裁判費1,830元,在非財產權之部分(即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二項部分)應徵上訴之裁判費4,500元,合計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