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林周曉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翰聯資訊有限公司間解散清算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 萬元,此有卷附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5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為3,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