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97號
抗 告 人 鴻旺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翔
送達代收人 陳怡伶 住臺北市○○區 ○○路00號0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鴻誠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
民國110年6月9日109年度司字第197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應徵之裁判費為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