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69號
聲 請 人 騰琳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豐擇
相 對 人 德利信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柏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之支票存根僅有戴柏強之簽名,對話記錄相對人則為五木石材戴先生,應提出本件債權係為相對人代墊款項之相關證明及與相對人成立之工程合約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