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587號
聲 請 人 騰達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榮燴
相 對 人 歐邁生物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亞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歐邁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歐邁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內湖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