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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27號
聲  請  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石敦國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李興華、王品濤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石敦國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李興華、王品濤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石敦國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設址於新北市淡水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另債務人李興華、王品濤住居於新北市淡水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均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