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浚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財團法人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柴松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併以其個人名義請求債務人給付貨款,惟依應收帳款明細表記載,訂購貨物之契約當事人為浚慶企業有限公司,債權人法定代理人既非契約當事人,其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