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松鴻冷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健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喬昕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豐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0樓之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