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金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施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壹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