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耿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萬寶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未返還借款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提供之存摺及交易明細影本戶名皆為蘭陽傢俱有限公司,應認借款人為蘭陽傢俱有限公司而非聲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