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一盛角鋼鐵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秀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肆仟捌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