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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同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暐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09年7月3日聲請狀證物1應收帳款所載之52張發票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