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太安冷凍保鮮櫃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連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婷雅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陳明相對人究為「花雅集藝術有限公司」?抑為「楊婷雅」?若為前者,請更正聲請狀;若為後者,因楊婷雅僅為花雅集藝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釋明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對楊婷雅有所請求?其原因事實為何?
三、請陳明請求金額新臺幣30,000元之計算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因聲請人民國109年7月13日聲請狀所附證物送貨單影本債權金額僅為「新臺幣28,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