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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桃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美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管光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管光中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