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Oxxie Concept Sdn. Bhd.
法定代理人 Meow Fui Li
代 理 人 柯秉志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浩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奭凡(原名楊子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肆萬零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利率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