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何上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玉圭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青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青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如任一債務人為之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