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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
聲 請 人 士展資訊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隆佳商業機器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載第二項請求金額649,611元,與所附出貨單金額630,711元不符,請陳明正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