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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254號
聲 請 人 冠文潔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潔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商巨獅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香港商巨獅企業有限公司業經命令解散,請提出解散命令及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