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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7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進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力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