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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096號
聲 請 人 瑞樂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瑋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和樂利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得請求7月及8月員工餐、代墊東利公司貨款及相當於對講機4台等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