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0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愛惠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輝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環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未清償積欠之貨款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權人所提出之貨款償還協議書及票號CH No647127之本票簽立人皆為林琨華,而非環盛有限公司,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並無依據,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