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2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黃士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清庭國際名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献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献鴻
謝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玖萬伍仟貳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