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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4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
郭靖齊
代 理 人 張鴻欣律師、曾柏鈞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