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兆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晶品滙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朝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捌仟參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