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9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莊英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順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婌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陸仟伍佰伍拾參萬伍仟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又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二百十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故應以監察人唐婌如為法定代理人。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