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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4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國際貿易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維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橋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姵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零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編號
金額 (新臺幣)
利 起 算 日
 43,180元
109年4月26日
167,080元
109年5月27日
 23,897元
109年5月26日
 13,650元
109年5月26日
 12,299元
109年5月26日
 22,918元
109年6月26日
 13,650元
109年6月26日
 12,299元
109年6月26日
 23,100元
109年7月26日
 13,650元
109年7月26日
十一
 12,299元
10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