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4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國際貿易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維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橋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姵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零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