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4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樂朵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世永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零伍佰柒拾玖元,及㈠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伍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㈡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零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計罰新臺幣陸佰捌拾柒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