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6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泉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思涵
代 理 人 盧孟蔚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億光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維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肆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