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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6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球商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立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立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立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設址於桃園市大園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