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729號
聲 請 人 元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賀靜珠(即賀炳寅之繼承人)、賀靜屏(即賀炳寅之繼承人)、賀靜東(即賀炳寅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是否請求賀炳寅之繼承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