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7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世達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黎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梅聖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日應按當月應繳租金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元),加付百分之一之逾期罰款。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新臺幣玖仟參佰貳拾肆元之逾期罰款(即滯納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元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