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96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葉健中
相 對 人 鴻際數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鴻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鴻際數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曾鴻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鴻際數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曾鴻璋設址及居住於新北市中和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均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