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636號
聲 請 人 風品家具設計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廖佳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飛特立全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飛特立全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向聲請人購買辦公家具總計新臺幣118,545元,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月13日已交付貨物,惟相對人迄未給付貨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云云。惟查,聲請人前就相對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業經本院於109年4月15日核發109年度司促字第5123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在案。依本件聲請狀之意旨,其聲請事項與系爭支付命令之內容為同一事件,因之,聲請人就同一債權,並無再行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必要,其聲請顯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