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149號
異 議 人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
即債務人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岳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利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0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09年3月27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人則於109年4月17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