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639號
聲 請 人 墾丁公園大亨管理負責人杜修明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杜修明
相 對 人 恆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劉慶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捌佰貳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