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099號
聲 請 人 旭峻資訊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柏澤
相 對 人 台灣美琳葯粧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郭榮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