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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163號
聲 請 人 利均國際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銘陽
代 理 人 高宏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清晰之電子發票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