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172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私立金甌女子高級中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田桂華
代 理 人 蘇燕貞
相 對 人 王珍食品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孫啓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玖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