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880號
聲 請 人 三大鋼鋁工程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淑姿
相 對 人 國堯營造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徐玉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