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5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紘磊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詠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震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兩造就「五股開發案-A、B、C區新建工程及綾格網追加等工程」之合約書影本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楊震宇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