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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9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旺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旺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旺望有限公司設址於新竹縣竹北市,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