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誼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惠靜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因參與投標而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FD0000000)之收據等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