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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197號
聲 請 人 星發現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仲閔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面所載日期僅有發票日並無到期日,本件聲請如為支票,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附表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