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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418號
聲 請 人 佳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樑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因投標而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0000000)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