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969號
聲 請 人 元新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新漢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支票之付款人名稱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支票之付款人名稱(應更正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崙分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