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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柏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俊男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書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
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